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廷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瑞廷村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0528660177。 法定代表人刘晶,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廷支行社信贷员,现居住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申请人:袁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廷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廷支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依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30,000.00元贷款,月利率8.275‰,2020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贷款本息。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被申请人有责任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袁国友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本金28,863.88元及利息10,851.11元及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 申请费264.00元,由被申请人袁国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