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北面奇井路6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健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东关街奇台宾馆40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法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原告奇台县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