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佳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也媛,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原告刘佳鑫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军,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佳鑫诉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峰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也媛、武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军、王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佳鑫诉请:1.判令被告月峰地产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55,696.00元及2019年6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155,696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利息为11,028.47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预售许可证号为长房售证(2019)第004号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1,177,840.00元。交付定金后,原告按开发商要求交付了首付款,并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办理了按揭贷款。办理按揭贷款后,原告经计算发现,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又多收原告房款155,696.00元。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月峰地产公司辩称,1.被告是按照双方合意达成的成交价收取的购房款,原告称被告多收原告房款155,696.00元不是事实。2019年6月11日,原、被告达成合意,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睿德上品项目×××室房屋,该房屋成交价为1,333,536.00元。原告支付定金30,000.00元、备案价首付款297,840.00元、贷款8,80,000.00元、补交差价款155,696.00元,四笔款项的总额为房屋成交价,计1,333,536.00元,被告并未多收原告购房款。2.商品房成交价高于商品房备案价,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以备案价否定、推翻双方的协商成交价,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木案中,被告出售的房屋属于商品房,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被告有权自主定价,在商品房市场上与买受人协商定价基础上确定最终售价。被告与买受人的协商定价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交易价款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3.将房屋成交价分为备案价和备案价外价款,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所售楼盘并非该地唯一楼盘,原告具有充分的选择权。所有楼盘的备案价、成交价都是公开的,原告2019年6月11日认购,2019年6月16日补交房款签署合同。原告之所以选择被告所售楼盘,是因为该项目产品质高价低,其产品含精装修的价格远远低于相邻楼盘的毛坯房价格,原告自愿认可所购买房屋的成交价,双方是在信息完全对称完全自由的基础上完成交易的。原告在自己自愿签署、且自己自愿履行完毕合同付款义务之后的起诉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反悔行为,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原告的起诉,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当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驾护航,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原告刘佳鑫丈夫武健代原告与被告月峰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睿德·尚品项目×××室房屋,建筑面积97.31平方米,折后单价12,104.00元/平方米,总房款1,177,840.00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首付为总价款的20.19%,其余为贷款。当日支付定金30,000.00元。《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定金30,000.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向被告交付房屋按揭首付款267,840.00元、代收款155,696.00元、契税17,667.60元、物业维修基金12,163.75元。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睿德·尚品×××室房屋,建筑面积97.3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17,7840.00元,其中按揭方式付款880,000.00元。综上,原告实际共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333,536.00元(定金30,000.00元、首付款267,840.00元、代收款155,696.00元、贷款880,000.00元)、契税17,667.60元、物业维修基金12,163.75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联服务签购单》《商品房认购书》《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佳鑫和被告月峰地产公司间关于睿德·尚品×××室房屋实际销售价格超过销售备案价格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佳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4.00元,减半收取计1,817.00元,由原告刘佳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