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6704144050,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兴彭路。 负责人:毛国顺,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陶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彭阳支行)与被告陶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彭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占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邮政彭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陶占龙返还54986元及按年利率6.175%、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陶占龙借邮政彭阳支行100000元,约定年利率4.75%,逾期年利率6.175%,2021年4月22日返还。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截止2021年4月23日,陶占龙尚欠54986元及自2021年4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未返还。
被告辩称
陶占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邮政彭阳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欲证明陶占龙借邮政彭阳支行款未偿还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证据证明陶占龙借邮政彭阳支行款未返还的事实。根据邮政彭阳支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邮政彭阳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陶占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支行54986元及按年利率6.175%、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陶占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