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明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859822066U。
负责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的伟,系该行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明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明华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0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