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恒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自然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525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大自然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保证金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西大自然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28000元工程保证金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现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晋0525执53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