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礼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代理人:薛春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朱平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杨礼华与朱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礼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平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4275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杨礼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平友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平友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杨礼华于2021年6月11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川3425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