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7号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55138Y。 法定代表人:何明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公司员工。 被告:文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何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太平、何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戴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