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覃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57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3892.4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冻结被执行人覃某在中国民生银行的5000××××3649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4000××××8659账户,期限皆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扣划金额共为人民币19292.58元,扣除189.39元执行费后剩余19103.19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覃某持有的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前海某保理(深圳)有限公司0.8389%的股权、深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1.3%的股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覃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1××××的车辆。若要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需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