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银莉萃,女,****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王淑娟与银莉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05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银莉萃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银莉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娟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05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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