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工农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通辽市。
被告: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王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刘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军、王淑荣、刘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450.00元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红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