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林岑,男,汉族,1992年出生,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吉隆县。
被申请人:李金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住西藏自治区吉隆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林岑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汪林岑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上级领导,2020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有急事,急需10000元,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10000元,并承诺第二天便去银行取款还钱。申请人基于同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单位的上级领导,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10000元资金微信转账给被申请人。第二天被申请人又说有急事向申请人再次通过微信借走了20000元并承诺春节期间还钱,结果被申请人又赖账,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申请人每次都信誓旦旦生声称某天还,反复撒谎,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金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汪林岑30000元。
申请费550元,由被申请人李金玲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