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姚文,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罪犯姚文于2016年7月21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9年12月16日以罪犯姚文的实际执行时间尚未符合减刑条件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姚文提请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姚文提请的减刑建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19)海口狱减字第2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及案件有关材料退回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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