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李亚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王华与李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0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王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执恢4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