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张红,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莹,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郑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与被告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农商行)及第三人郑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张红以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红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钢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0元(张红已预交),予以免交。原告张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见 审判员 毛建梅 人民陪审员 杜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