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张红,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莹,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郑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与被告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农商行)及第三人郑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张红以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红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钢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0元(张红已预交),予以免交。原告张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见 审判员    毛建梅 人民陪审员    杜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