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负责人谷晶。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安东,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殷小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殷小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价值60253.9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3执保112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许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