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君,女,****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张爱民妻子。
被告:甄远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民与被告甄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远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甄远泽向张爱民支付劳务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间,张爱民跟随甄远泽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消防项目施工干活,甄远泽支付2060元工资后,拖欠剩余工资1000元至今未支付,为保护甄远泽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甄远泽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张爱民跟随甄远泽在本市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消防项目施工干活,2021年2月9日甄远泽向张爱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由于资金不足,工人工资不能全额发放,今欠平顶山市新城区人民医院门诊楼消防班组消防工人张爱民工资1000元整甄远泽2021年2月9日”。后张爱民向甄远泽讨要该工资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爱民跟随甄远泽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张爱民提供了劳务,甄远泽应支付张爱民拖欠的工资。甄远泽向张爱民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在结算劳务费上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对张爱民要求甄远泽支付工资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甄远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甄远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爱民支付工资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甄远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