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东路323号明珠花园3号楼1-3层。
负责人:刘海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绍品,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与被告徐俊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绍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徐俊杰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10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3日10时20分,被告徐俊杰驾驶×××经过越城区中金毫生酒店门口时,因开门卸货,未关好车门,与陆毅驾驶的车牌号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徐俊杰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毅无责任。该事故造成陆毅车辆损失11026元,因×××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车辆被保险人向原告申请了上述保险金,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本院查明 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保险人陆毅将其名下×××车辆投保于原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2021年2月23日10时20分,被告徐俊杰驾驶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小型汽车,在绍兴市越城区中金毫生酒店门口地方,开门卸货时,未关好车门,与陆毅驾驶的车牌号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俊杰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案涉的×××小型汽车经损失评估并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11026元。原告已经将该款支付给被保险人陆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徐俊杰负全部责任,故案外人陆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徐俊杰承担赔偿责任。因案外人陆毅根据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请求原告支付保险金11026元,则原告自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代位求偿权,故被告徐俊杰应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徐俊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徐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11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徐俊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