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执行人:主玛别克·铁流汉,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主玛别克·铁流汉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主玛别克·铁流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马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主玛别克·铁流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1002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菲菲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古丽倩 书记员 古力哈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