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于延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3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14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