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连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沈阳工学院,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宝,系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系该学校法务。 被告: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北段4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连涛与被告沈阳工学院、抚顺博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崔连涛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对抚顺市开发区博圣御龙湾小区1—10号2单元1101号房屋项下土地的查封,庭审中因原告发现商品房许可证与合同标明地址有差错,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连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连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郭 晶 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