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卫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卫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卫平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日5时许,被告人梁卫平窜至溆浦县城南“美宿悦致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内的五瓶国窖1573白酒和五包和天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465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5250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卫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1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卫平抓获归案,并在梁卫平的住所查获被盗的5瓶国窖1573白酒和5包和天下香烟,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刘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5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卫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吸毒人员,且曾因犯盗窃罪2次被处以刑罚,现又犯盗窃罪,属不思悔改、明知故犯,故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予以减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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