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系甲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张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