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牟炳军与被告练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牟炳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何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妮 书 记 员    唐荧嫔 书 记 员    许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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