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单家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李绍龙,男,汉族,住凌源市龙轩金地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绍龙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