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嘉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嘉玉与姜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