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史立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卜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1585920.34无,停工损失6221552.96元,解除合同违约金4400000元,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9899129.81元,工程造价审计费12366.98元及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30430元。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已于作出(2016)桂09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玉东新区××牛路东侧人民东路北侧××50508.31㎡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1521号)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广西tim**;×玉东新区××牛路东侧、××路北侧××18468.74㎡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08**)及地上建筑物。于作出(2016)桂09执3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K×××××、桂K×××××、桂K×××××、桂K×××××、桂K×××××共五辆汽车。因柳州市公安局先于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汽车予以查封,本案需进一步协调后才能处置查封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6)桂09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可以处置查封的财产条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