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英伦云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蔡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英伦云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云小公司)与被告胡韬(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伦云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来、曾祯及胡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英伦云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支付胡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 60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胡韬入职我公司担任BD总监,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劳动合同约定胡韬受聘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但胡韬违反该约定,曾在南京睡睡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兼职。胡韬在拜访报告及日志中造假,虚构拜访事实,模糊记录拜访对象信息,虚假记录拜访地点等。我公司已告知并多次提醒胡韬遵守公司的考勤打卡制度,胡韬拒不改正,仅2020年6月及7月期间,胡韬旷工已达7.5天,属于严重违纪。我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胡韬发出严重违纪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胡韬于当日离职。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我公司尚未建立工会,且公司所在地为北京,而北京并未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将理由通知北京工会。

被告辩称

胡韬辩称,同意仲裁结果,没有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请求情况

胡韬以英伦云小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1143号裁决书,裁决:英伦云小公司支付胡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 604元。英伦云小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韬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英伦云小公司,担任商务合作总监。2020年7月30日,英伦云小公司向胡韬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您在工作中多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此公司慎重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0年7月31日。”胡韬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2 120.87元。

英伦云小公司主张因胡韬存在旷工、在外兼职、虚假拜访等情形,违反劳动合同第7.3条,违反员工手册12.2条,属于严重违纪,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英伦云小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严重违纪通知及邮件回执、聊天记录截图、车票信息、工作对接完毕证明、拜访报告汇总、通话录音、关于国外市外出差及市内拜访客户驻展外勤访校相关操作通知(第三版)(无发布日期)、员工手册及阅读确认书、考勤打卡记录。其中劳动合同第七条3、约定“乙方在受聘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员工手册第12.2条规定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者为严重违纪,受开除处分者,本项下情形均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记录无胡韬确认痕迹。英伦云小公司主张员工外出拜访需要申请并回公司打卡,2020年6月1日、6月2日、6月5日、6月8日、6月30日、7月2日、7月3日、7月28日、7月30日、7月31日胡韬共计旷工7.5天。胡韬主张其不需要坐班,外出拜访要写拜访申请,但是员工手册没有写拜访后需要回公司打卡,其不存在旷工。

胡韬不认可解除理由,主张因胡韬不同意英伦云小公司调岗,英伦云小公司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胡韬提交了劳动合同、严重违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人缴税记录、收入纳税明细截屏照片、激励政策、工作调动通知、业绩材料、工作日志、社保缴费记录、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合作渠道业绩材料、杨慧名片、合作照片及每周之星照片。其中证明记载“胡韬,……从未与本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未在本单位就职过,特此证明。”落款盖有公章,公章记载的单位名称为南京睡睡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睡香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英伦云小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载体予以核对,其提交的关于国外市外出差及市内拜访客户驻展外勤访校相关操作通知(第三版)无发布日期,亦未举证证明已将上述通知送达胡韬,故该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员工外出拜访需要回公司打卡。且英伦云小公司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无胡韬确认痕迹,该公司主张的胡韬旷工日期与胡韬外出拜访的日期有重合之处,故对于英伦云小公司主张的胡韬存在旷工7.5天的情形,本院难以采信。胡韬提交了睡睡香公司提交的证明,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英伦云小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胡韬有在外兼职的情形,故对于英伦云小公司该项主张,本院难以采信。英伦云小公司主张胡韬存在虚假拜访情形,但其仅提交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依据不足,且未就依据该项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举证,故本院对于英伦云小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英伦云小公司应支付胡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英伦云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胡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 604元;

二、驳回原告英伦云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英伦云小(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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