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倪进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洪宾,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胡子轩,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洪宾、胡子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