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被告周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平与被告周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执行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财保85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333号继续有效,并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00元(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余下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金辉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法律事实:
2021年4月21日,被告周金辉因还贷需要资金,在原告赵平处借款9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5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分别借款20000元、10000元、30000元,合计60000元。该60000元借款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且原告均在附言栏注明“借给周金辉”,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认可向原告借款该60000元的事实,但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事后,原告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即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判决执行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财保85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333号继续有效”及“要求对被告在微信上认可的6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为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按四倍计算为15.4%。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金辉在原告赵平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等依据为凭,原告赵平与被告周金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对被告在微信上认可的6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对其余90000元借款的利息计算,因该借款发生于****年**月**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1.5%,该借款利息超出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该借款应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6月9日的利息为1876.48元,本息合计151876.48元。综上所述,至2021年6月9日止,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76.48元,本息合计151876.48元。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赵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76.48元,本息合计151876.48元(9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10日起至90000元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周金辉负担1666元,由原告赵平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