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朋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磊返还原告汽车定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1日,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车辆,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购买大众宝来一辆。被告杨磊许诺一定把车交付原告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车辆,被告一拖再拖,原告要求返还定金,被告也不予返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磊未答辩。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杨磊欠汽车定金1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质证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杨磊是经营车辆销售业务,原告李朋欲购买大众宝来汽车,向被告杨磊交付定金10000元。被告杨磊一直不交付给原告车辆,原告李朋购不到车辆即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杨磊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欠李朋汽车定金1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但一直未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须负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因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购买汽车的定金,本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被告收到定金后负有及时向原告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不交付属于违约,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仅要求原数返还,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定金欠条,主张被告应返还10000元定金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朋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