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雅琳,女,1980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何玉玺,男,1971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王玉芹,女,1974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审理经过 原告韩雅琳与被告何玉玺、王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雅琳、被告何玉玺、王玉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2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损失22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00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何玉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每年22000元。二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30日被告何玉玺出具借条一份,承认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10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何玉玺、王玉芹承认原告韩雅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何玉玺、王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韩雅琳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何玉玺、王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韩雅琳借款利息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保全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玉玺、王玉芹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师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