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亚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金普新区。 被告:黄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亚南诉被告黄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峻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28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6月28日起,被告以为工人出开资和为母亲治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9年12月21日,被告总计向原告借款16281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欠)条一份,承诺借(欠)原告张亚南人民币16281元,并承诺借款于2020年8月10日中午11点前全部还清。但是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并未按时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开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尚欠16281元未还。2020年8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黄俊辉欠张亚男人民币16281元整,于2020年8月10日中午11点前全部还清。但被告并未按时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清欠款,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诉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峻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亚南借款16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峻峰负担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诉讼费104元,应予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春芳 书 记 员 苟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