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培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培莉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培莉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培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陈培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景丽 书 记 员 鲁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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