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培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培莉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培莉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培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陈培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景丽 书 记 员 鲁智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