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吉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雪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吉强强、周雪琴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税务、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前往洪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周雪琴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周雪琴的个人高消费。
5、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周雪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发布。
6、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雪琴的履行能力对其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7、被执行人吉强强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已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尚在监狱服刑,无客观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晋10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