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振兴宇齐机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15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瀚灏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九龙大街莲池公园北第一排第二家。

法定代表人:张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振兴宇齐机械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瀚灏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振兴宇齐机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振兴宇齐机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原告北京振兴宇齐机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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