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佳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市南乐县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南乐县龙翔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近德固乡粮管所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G1KH229。
法定代表人:石晓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丙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窦谡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佳鑫与被告高亚鹏、南乐县龙翔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朱丙武、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被告辩称
2021年9月8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标的金额达19万余元,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金额达19万余元,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