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哲,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超,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丰与被告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玉丰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张玉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包国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