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17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夏河诺锦大酒店修建工地上开塔吊。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12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工资12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马某某某工资12200元(于2019年11月8日前给付)。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