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松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村韶峰星苑综合楼栋屋顶01房。 法定代表人:黄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康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三泰街010号6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乡融诚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28号。 法定代表人:罗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志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廖燕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松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融诚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新康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谢志飞、廖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第一项内容表述为自我给付,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3)项、第64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沙松林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 俊 审判员 蔡日总 审判员 雷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符程泉 书记员宋京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