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青海聚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64907003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辉。
委托代理人:何玉寿,青海聚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9073719F,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1幢D区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聚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及加工费4491832.47元、案件受理费26338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672元,共计4527842.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聚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4527842.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上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