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高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水库村(县建材工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喻双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开区大坡三期标准厂房第2栋(湘西经开区羊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备战,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高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岳阳市高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2536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134元(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9日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共计719天,以日万分之十计算,后续逾期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计算并判决)。3、判决被告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全担保费。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货款金额为225360元及逾期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货,被告签收货物后却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员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25360元,已付100000元,下欠125360元。之后,被告再未付款。截至2021年4月2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逾期违约金90134元。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9年2月16日,原告岳阳市高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90216002),工程名称:环氧地坪漆工程,工程所在地:吉首,工程范围: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1-4楼,工程面积6106平方米(实际金额以最终确定的面积为准),工程单价36元/平方米,工程期限20天,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保修期及质保金。工程完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多次电话通知原告维修,但是原告均以各种方式拒绝。故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吉首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供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银行付款回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被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90216002)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按照《工程合同》提供地坪漆材料并进行了施工,完工后双方根据工程单价36元/平方米和实际面积进行了结算,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工程款及材料费10万元,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施工行为地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湖南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