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宋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龚建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梵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宋凡,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宋凡、龚建如、江西梵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龚建如有一笔款项指定案外人邹小珍代收,我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赣0982执恢5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案外人邹小珍名下账户,现因办案实际情况,需要解除冻结案外人邹小珍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案外人邹小珍(身份证号:3622031978××××××××)名下账户:6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