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中横街*号附*室,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区一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53723051P。
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10年2月24日起应聘到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孵化场担任场长岗位工作。在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发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函》。被申请人至今还拖欠申请人2021年1月至6月份的工资27500元。申请人与其他工友多次找被申请人追讨其所拖欠的工资未果,并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但均无法解决。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1年1月至6月份工资2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建超工资27500元。
申请费163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