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敏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6)赣0104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孙敏宏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现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应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孙敏宏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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