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敏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2016)赣0104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孙敏宏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现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应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孙敏宏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政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