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门源县浩门镇移民小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光明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