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侯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原审被告: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侯某某与原审被告孟某某、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兴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洪艳 审判员 郭春华 审判员 焦兴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