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侯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原审被告: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侯某某与原审被告孟某某、鹤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兴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洪艳 审判员  郭春华 审判员  焦兴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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