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行,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亚与被上诉人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