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罗发美,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明兴与罗发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云2624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罗发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明兴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于2021年3月15日向罗发美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罗发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发美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罗发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和解协议,王明兴同意罗发美定于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将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1)云2624执199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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