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859822066U。
负责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的伟,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柯燕娥,女,****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柯燕娥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柯燕娥的银行存款31,226.34元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柯燕娥的银行存款31,226.3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